通判,是明清两代的一种行政官职。明朝时期,通判是指一个地区的行政官员,负责管理当地的司法、财政和兵役等事务。明末清初时期,通判的职责扩大了,被赋予了召集乡绅治理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其官衔被晋升为正四品或正五品官员。
通判最初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县级市、县一级的长官,是一个较为重要的行政级别。随着官制和行政区划的变迁,通判逐渐被地方副职、县丞、知县等官衔所替代。
总的来看,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县、县长级别的官员。作为地方行政管理的代表,通判在治理当地、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历史长河中,各种衙门、官衔、职责等都有了很多的变迁,《通志》中对通判的描述也只是其中之一。但是,通判这个官职的存在,却也为我们了解明清两代的地方政府运作、行政官员的职责等提供了一个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