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中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式。其相同点在于都属于劳动法统筹下的范畴,都存在劳动义务和报酬义务的法律对等关系。但二者概念、内涵、法律责任、解除程序等均有所不同。
1.概念: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建立的、以合法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有契约、有保障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或者提供一定服务为目的的合同关系。
2.内涵: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订立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培训等,职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订有合同,派遣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其付报酬,派遣员工可同时开展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并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3.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中,派遣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需由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4.解除程序: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争议需向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需事先告知派遣劳动者,并适用解除劳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双方协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有相似之处,但其本质和法律规定等却有很大区别,因此在签订合同、维护权益、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都要做好相应的规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