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户口的基本要求
1、年满16周岁的应当自行迁移户口;未满16周岁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其迁移户口。
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不得拒绝未成年人迁移户口的申请,但是应当为其监护人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迁移户口的重要性。
3、在户籍所在地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制度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簿上为迁移户口的人员进行登记;在户籍所在地未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制度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为迁移户口的人员办理户口移动手续。
二、迁户口的基本手续
1、本人自行办理应具备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薄原件等资料,户口迁移的手续就不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医学证明。若本人因时间、卫生和安全等因素无法自己办理时,可由委托他人进行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之一。
2、户口迁移可选择自选或带防伪标识的户口本,防伪标识的户口本上还印有迁出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委托章或公章。若办理时未选择防伪标识,则只可以办理到一个无防伪标识的户口本。
三、迁户口所需证件
1、 本人身份证;
2、原户口簿抄录件或者住房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
3、双方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收养登记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4、医学证明文件;
5、子女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