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李思瑾)8月30日,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此外,并签订合同,并要求其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各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信息,共六章三十三条,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在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方面,《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
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办法》规定,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贵州境内的养老机构若实行会员制,《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中国贵阳中心支行和贵州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销售“会员卡”等行为,贵州出法规范养老行业会员卡不可“无限”办理,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按新出台的《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办法》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